規章制度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國家助學金評審管理辦法
內鴻院發〔2020〕131 號
依據《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 知》(財科教〔2019〕19 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的通知》(內教財字〔2019〕37 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為依據)。
二、資助標準與資助比例
(一)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3300 元, 具體標準分為三個檔次,一等助學金(特殊困難學生)每生每年4400 元, 二等助學金(困難學生)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助學金(一般困難學生)每生每年 2200 元。
(二)資助比例約占在校生人數的 28%。
三、申請與評審
國家助學金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
(一)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二)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評審工作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安排,各系由系主任及學生管理干事具體負責。
(三)各系在限額內根據評審條件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科。
(四)學生工作處對各系所報送材料進行復核后,提交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按時將評審結果報送至自治區助學管理中心。
(五)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六)各項社會愛心資助評選參照本辦法施行。
四、資金發放與管理
(一)對國家助學金進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借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查等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二)各系要引導獲助學生合理使用助學金。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如有鋪張浪費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在助學金申請中弄虛作假的情況,一經發現,將收回助學金或終止其當年度助學金的發放,情節嚴重者嚴肅處理。
五、各項社會愛心資助評選參照本辦法施行。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