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內鴻院發〔2020〕13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減小國家助學貸款的信貸風險, 保證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學生申辦地點及工作流程的不同,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兩種模式。 本辦法特指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在籍注冊本、專科生。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服務學生,防范風險,分級落實,責任到人 ”為原則,實行學院、系、班級三級管理。
第五條 學院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分管院領導任組長,學生資助科具體負責。各系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 負責本系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與發放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 16 周歲,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家庭經濟困難;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 四)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五)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第七條 申請材料
(一)《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表》;
(二)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同意其申請貸款的書面同意書);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四)學生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時間和額度
(一)學生資助科在每學年開學后集中為學生辦理貸款;
(二)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為學費和住宿費的總和,本、專科生每人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 元。
第九條 申請和發放程序
(一)學生資助科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以及申請程序進行宣傳,學生準備貸款所需材料;
(二)學生線上申請填寫《續貸聲明》;
(三)學生持貸款所需材料到生源地資助管理中心組織的現場復審辦理;
(四)貸款學生持《貸款受理證明》到校后錄入回執。
第十條 還款程序與要求
(一)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中央政府財政補貼, 畢業后開始自付利息。
(二)學生畢業即開始按月歸還貸款利息,根據個人畢業后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后的5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 畢業后 15 年內還清貸款本息,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22 年。貸款本息未按期歸還的, 由經辦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三)學生必須在畢業時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學生在簽署還款確認書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
( 四)學生畢業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實將貸款情況轉告用人單位,請用人單位協助督促其如期還款。
(五)學生要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在未還清貸款前, 要積極與學院、 銀行保持聯系, 個人聯系方式變化時需及時通知學院、銀行。
(六)學生中途發生退學、轉學、 出國留學等學籍變動情況或學生畢業后申請出國留學的, 必須還清全部貸款, 學院方可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七)貸款學生的違約行為將被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 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及其家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嚴重違約者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貸款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申貸學生應如實反映自己的家庭經濟情況。
第十二條 各系要全面掌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 配合學院積極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宣講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確保有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夠按照相關政策及時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 各系要建立和完善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切實加強對貸款學生的管理與教育工作, 準確掌握貸款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 認真做好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系要認真做好違約學生的貸款催繳工作。對已畢業并在還款中出現違約等現象的學生, 各系務必積極設法聯系學生本人及家長,催繳貸款;對出現惡意拖欠甚至對學院信用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向學院上報具體處理意見; 學院視情節嚴重程度, 公布貸款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并把貸款工作情況作為學生工作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資助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