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
關于發布《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
(2024 年修訂稿)的公告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同意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復》(內教政法函〔2024〕105 號),我院章程(2024 年修訂稿) 已通過核準。現將《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2024 年修訂稿)予以發布。原《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 程》 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2024 年修訂稿)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2024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章程
(2024 年修訂稿)
2024 年 11 月
目錄
序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決策及監督體制
第三章 行政體制
第四章 黨務機制
第五章 系科管理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七章 學生
第八章 財務、資產管理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十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序 言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前身為 2008 年創辦的內蒙古師范大學 鴻德學院,2020 年經教育部批準轉設為獨立的民辦本科高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及辦學地址
漢語: 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
英 語 : Inner Mongolia Honder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縮寫:HDC)
地址: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機場路29 號
第三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 學院舉辦者、開辦資金及舉辦者的權利義務
(一)舉辦者: 內蒙古鴻創科教有限責任公司
(二)開辦資金:100 萬元
(三)資金來源: 自籌、社會捐贈、滾動積累
(四)資金性質:非財政性資金
(五)舉辦者的權利:
1.依法制定學院章程;
2.推薦董事和監事;
3.依法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4.有權查閱并復制學院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 監事會會議決議、 財務會計報告, 有權查閱會計賬簿、 會計憑證,了解學院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5.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依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舉辦者的義務:
1.遵守學院章程;
2.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3.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4.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業務主管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 辦學宗旨與方向: 學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深刻領悟“ 兩個確立 ”的決定性意義,增強“ 四個意識 ”,堅定“ 四個自信 ”,做到“ 兩個維護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屬性、戰略屬性、民生屬性,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辦學定位:立足內蒙古,面向全國, 主動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應用型人才。
第八條 辦學思想
辦學理念:立校為公,執教報國
校訓:我行,我能成功
校標:

校標寓意:頂天立地,三全育人,做人為本,放眼五洲
學院精神:齊心共力,卓爾不凡
辦學目標:建設有特色高質量的應用型大學
第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加強優勢學科建設, 穩步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結合學院的辦學條件,適當增加和調整專業設置。 學院組織開展教學活動、 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章 決策與監督機制
第十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董事會的組成
(一)董事會由學院舉辦者代表、學院院長、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設 7—9 名董事。董事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二)董事會設董事長 1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務時,應委托代表代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二條 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決定學院的重大事宜。具體為:
(一)學院的建設:決定校地的購買、校舍的建設等;
(二)學院的發展:制定發展規劃,決定辦學規模、辦學速度、新項目開展等,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三)學院的重要人事:聘任和解聘院長;對院長提名的副院長及人事處處長、財務處處長進行審核批準;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四)學院的重要財務:批準預算、決算、重大財務事項等;
(五)學院的制度建設:修改、審定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重要規章制度;
(六)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及其他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一般于每年年初或每學年開學前召開。經董事長提議或經 1/3 以上組成人員提議, 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二)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出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主持。
(三)董事會會議應在召開前 3 天以書面形式或電子函件通知各位董事,寫明會議時間、 內容和地點。
(四)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應為 2/3 以上,不夠 2/3 以上 的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五)董事會議事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 董事會所議事項形成記錄, 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紀要)和決議由專人存檔保管。
(六)學院章程的修改須在董事長的主持下進行。
第十四條 董事會成員應通過董事會行使學院的管理權,董事會成員不得隨意干涉學院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長擔任。特殊情況下也可依照法定程序變為由院長擔任。
第十六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制定相應的監事會議事規則,對學院辦學行為實施監督。監事會主席列席學院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 3 人組成,其中 1 人是學院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1 人是教職工代表,另 1 人由舉辦者推選和更換。
監事會設主席 1 人,由德高望重且具有從事高等教育管理工 作經驗者擔任。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四年,最多可任兩屆。
第三章 行政體制
第十七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 全面主持校務。 院長是學院校務工作的最高領導者。
第十八條 院長的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院長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副院長及財務、人事處長具有提名權,報董事會批準備案;
(二)聘任和解聘學院教職員工,實施獎懲;
(三)負責全院財務工作;
(四)組織制訂并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財務預算和規章制度;
(五)涉及內部組織機構調整,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負責學院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八)處理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條 學院內設機構
(一)行政職能部門。全院設9 個行政處室。
辦公室:負責全院的綜合協調工作
人事處:負責全院人事工作
教務處:負責全院教學工作
科研處:負責全院科學研究工作
學生工作處:負責全院的學生工作
招生就業處:負責學院招生、就業工作
財務處:負責學院財務工作
總務處:負責學院后勤、基建、項目開發工作
安全處:負責全院安全工作
(二)公共教學部。學院設立公共教學部,綜理全院思想政治教育、體育、美育等通識教育內容。該部業務上直接受教務處指導。
(三)科研機構。學院設有巖畫研究所和巴基斯坦研究中心。 根據情況可以增減。
(四)教輔機構。學院設有圖書館,綜理全院圖書管理事宜, 為全院教學、科研及人才培養服務。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置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牽頭,具體包括副院長、行政處長、系部主任、科研與教輔機構負責人。 對學院重要工作進行研究和決定。
院長每周召開相應的院務委員會議,形成制度。 具體有三種形式: 一是院長行政會議; 二是院長教學會議;三是全院處級干部會議。
第二十二條 學院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院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四)完成院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院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做出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可設置、 變更或者撤銷學院的內設機構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院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院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
學院建立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制度,參會人員為學院行政領導及黨委書記、副書記,對學院重大事務進行研究、協調和決策。
每周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院長主持。
出現意見分歧時:黨務工作有關內容的決定,以學院黨委書記意見為主。行政與業務工作的決定,以院長的意見為主。全局的事,共同討論,形成決定。
此會議主要功能是黨政齊心共力,加強協調,形成合力,促進發展。
第四章 黨務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規定成立中國共產黨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委員會, 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學院黨委隸屬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教育工委, 由呼和浩特地區民辦高校黨委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依法治校,推動學院科學發展;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知識;
(三)參與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討論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 四)參與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院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院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學院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七)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
第二十八條 黨委書記
學院黨委設書記 1 名、副書記2 名。黨委書記 1 名、專職副書記 1 名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另外 1 名副書記由院長兼任。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實行“ 雙向進入、 交叉任職 ”。黨委書記、 副書記承擔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領導承擔一部分黨務工作。
第三十條 黨務職能部門。黨委設 5 個黨務部門。
組織(統戰)部:負責學院黨的組織工作、統戰工作宣傳部:負責學院的宣傳工作
紀律監察部:負責全面從嚴治黨及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工作
團委:負責學院的共青團工作
工會:負責學院的教職員工聯系與福利工作
第三十一條 基層黨組織
學院黨委下設各系黨總支及機關、公共教學黨支部(直屬支部)。各系黨總支根據黨員人數下設若干支部。
第三十二條 馬克思主義學院
學院成立馬克思主義學院,負責全院思想政治課及教師的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黨政合署辦公
為了加強協調,提高效率,組織(統戰)部與人事處、宣傳部與辦公室、團委與學生工作處等行政部門可以合署辦公。
第三十四條 加強黨建工作保障。學院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學院經費預算。
第五章 系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日常管理以院長為中心, 黨務管理以黨委書記為中心。 系級管理由系主任兼任黨總支書記統一管理。系主任不是黨員的,單設黨總支書記崗位。
第三十六條 系科設置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和學科建設的需要,現設置 7 個系。日后, 根據發展需要可以適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七條 系主任由管理能力強、懂業務、熟悉黨務的同志擔任。全面負責本系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系內行政與黨務崗位設置
教學管理干事:主管本系教師及教學事項
學生管理干事:主管本系學生事務(含共青團工作)及綜合行政工作
黨總支副書記:協助總支書記具體主管本系黨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系內業務崗位設置
各系根據專業情況,設立不同的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屬教學崗, 由專業方面優秀的教師擔任。
第四十條 輔導員與班主任
學院設有專職輔導員,從事學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輔導員一般兼任班主任。待遇從優。
第四十一條 教學與科研
各系在學院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 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院可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二條 學院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院對教職員工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制度,簽訂勞動合同;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簽訂勞動合同;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或臨時聘用制度,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第四十五條學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條件與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 社會服務、 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教師應當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誠信,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第四十九條 對國內外支持學院辦學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為特聘教授、榮譽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應當堅定理想信念, 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 理論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厚植愛國主義情懷,加強品德修養,增長知識見識,培養奮斗精神,增強綜合素質,立志肩負起民族復興的時代重任。
第五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參加學生綜合測評,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 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具有申訴權。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 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 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 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八章 財務、資產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院辦學資金的主要來源為舉辦者投入、 學生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等收入及其他專項基金、 學院科研與社會服務有關收入、政府及社會補貼與捐贈等。
第五十八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 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五十九條 學院財務獨立執行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學院執行財務預、 決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其中為學院發展建設以學院名義借貸并投入學院資產中的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列入辦學支出預 算。
第六十條 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學院資產,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條 學院辦學收入優先保證學院的正常運轉,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六十二條 扣除辦學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凈收益,在按規定預留發展基金和其他必需提取的費用后,優先用于學院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十三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
第六十四條 學院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 計。同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 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院校友包括在內蒙古鴻德文理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 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學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學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 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 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 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九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并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條 學院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 遵循聚焦特色、 聚焦主責主業、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七十一條 學院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 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三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 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的, 須由舉辦者提出,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后, 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七十四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由學院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審批機關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予以批準。
第七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學院自行終止:
(一)根據本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
(二)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三)辦學許可證被吊銷。
第七十六條 學院終止,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按國家要求妥善安置好在校學生后,所有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學院主管部門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準則和規范。 本章程生效后, 學院其他文件如有與本章程相抵觸者需要做出調整。
第七十八條 學院章程的修訂應該按照以下程序合法合規進行:經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由黨政聯席會研究審議, 最終由學院董事會討論審定后,報自治區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學院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