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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 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 防微杜漸, 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 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 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 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 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經過留黨察看, 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 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 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 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 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給以警告、 嚴重警告處分, 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 嚴重警告處分, 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 候補委員, 給以撤銷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 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 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 候補委員, 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 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 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 可以提出申訴, 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 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 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 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